①当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时,应当向商标评审的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上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裁定书申请进行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是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给予受理,书面通知到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进行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以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是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到申请人。
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申请后,应当及时的将申请书副本送交至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期满还未答辩的,不影响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的相关证据材料也应当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了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进行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的证据材料。
③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是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的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具体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也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若是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会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的去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可以缺席评审。
④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进行撤回申请的,当评审程序终止。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的,不可以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的作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决定的,任何人是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的提出评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