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位于亚洲东南部,西濒南中国海,东临太平洋,是一个群岛国家,共有大小岛屿7,107个。菲律宾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及集体商标。商品分类采用国际分类原则,一个申请只能包括一个类别。菲律宾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里斯本文本及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3-30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之一。
菲律宾商标注册流程:
(1)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讲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没有受理通知书。
(2)提交使用声明书:申请人自申请日起3年内想菲律宾商标局提交经公证的“商标使用声明书”,并附相应的使用证据。
(3)实质审查: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对于不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驳回理由。
(4)公告: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菲律宾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30天为异议期。
(5)注册核准: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被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书。
菲律宾商标注册所需资料: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文件1份;
(2)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3)电子版商标图样;
(4)商品名称和类别;
(5)委托书1份,需办理公证认证;
(6)申请书1份,需列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国籍、企业性质、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及类别(采用一标一类原则),需办公证认证;
(7)使用声明书2份,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8)对于非英文的文字商标,申请人需提供该文字商标相应的英译文和意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