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注册一件商标必须要通过商标的形象审查、实质审查,以及初步的审定公告、注册公告等法定程序,如此申请者才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进行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时,只能够判断这枚商标是不是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是否会缺乏显著性等,但是对商标是否存在恶意的抢注、侵犯其他商标的在先权利等却是无法进行判断的。
因此《商标法》会规定了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从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存在着问题,就可以及时地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遭受异议,也将会启动商标异议的程序。
商标局在受理异议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后,就会及时地将异议人所提交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的理由、相关证据等副本寄给被异议人,并且会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材料后的30日内需要进行商标异议的一个答辩。
若被异议人自主选择放弃了答辩的机会,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之内进行及时的答辩,都将会被视作放弃其答辩的权利;随后商标局将会依据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裁定异议商标是否存在着近似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
若被异议人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答辩,被异议人可以针对商标被异议的理由做出一些针对性反驳,例如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来驳斥商标缺乏显著性、恶意抢注等。
商标局经过调查进行核实后,将会在公告期满之日起的十二个月之内做出裁定:若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异议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若异议理由成立异议的商标将会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