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许可程序一般是分为两项,一项是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另一项是商标使用的许可合同应当要向商标局报备案,也就是要接受监督。
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特点其实就是商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对商标功能的实现以及对社会公众所承担的责任,既是有共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一个法定义务。商标法当中规定的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是、许可人应当要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这是许可人的一项权利,但是更重要的就是许可人实施监督的义务,即保证其商品质量。
二是、被许可人应当要保证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主要是通过商品的质量来树立它的信誉,保持商标信誉不仅是需要许可人的关心,还要被许可人对使用了这一商标的商品质量做出相应的保证。
三是、经过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以及商品的产地。
这是在商标使用许可实践当中产生的要求,目的也就是在于避免商标使用人企图利用商标的信誉,提供与这种信誉不符、品质差一点的商品,为了使消费者可以有所鉴别并且能够明确同一商标不同使用人的责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及服务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及产地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就会增强商标使用人的一个责任感,也会使消费者面对同一商标而有不同使用人的时候能有所选择的空间。当然同一商标应当要体现同样信誉,上述标注被许可人及产地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持商标信誉所采取相对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