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有下列2种:
(1)已经注册过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 规定的行为,应该裁定撤销该项注册商标,这里所指到的违法行为,其内容包括:
①就相同或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有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驰名商标来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有可能遭受到损害;
②未经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进行了商标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
③商标中是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也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进行误导公众;
④注册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是以不正当的手段去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凡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的,商标法进行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则不能提出请求裁定,非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但对恶意抢注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什么时候发现,都是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2)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种情形,商标所有人应当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提出此项争议裁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争议裁定的主体是商标所有人,非商标所有人是不能提出;
②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提出;
③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应当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④被争议商标的标志必须与在先注册商标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