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报告是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182节的第301条款上的规定,从1980年代开始对各个国家是否对于知识产权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护,以及是否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业部门或是商人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进行审查。
报告中是分三级将各个国家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察国家”名单、“优先观察国家”名单和“306条款监管国家”的名单,以及让美国政府参照决定是否对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进行贸易的报复。该报告是与人权报告等一样,是美国在全球试图行使长臂管辖的典型。
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一直都是美国301报告重点的监控对象,今年也是不例外,与往年相似,中国、俄罗斯、印度等国宿舍是奇偶被列入优先观察国的名单。
2022年的名单
尤其是今年俄乌战争爆发后,报告中认为俄罗斯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面临的挑战包括继续侵犯版权、假冒商标及管理集体组织运作的不透明。知识产权执法依然是不足,认为俄罗斯当局缺乏继续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犯罪的足够人员、专业和政治的信息。
此外,报告中还提到了俄罗斯最近提出的建议,允许制裁俄罗斯国家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无偿的使用其知识产权,从而反击国际制裁的行动。
而针对中国的部分无疑是此次“优先观察国家”中受关注度最多的,其中对于专利及相关政策的关注度成为了本次报告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其中就是包括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机制、生物遗传性问题、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和反垄断案件等关切。
整体上来看,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关注主要是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 2021年,中国虽修改了各类知识产权法规,但是对这些措施的充足性及有效实施依然表示关切
报告中虽然欢迎中国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刑法等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上做出的改变,但认为还是需要根本性变革,尤其是解决执法渠道薄弱、透明度和司法等方面。
尤其对中国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年)》中提到的一些说法表现出强烈的担忧,例如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服务于国内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强调知识产权是中国国际竞争力的战略资源,还有将中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国际诉讼的优选地。基于这些担忧,报告对在华外国人的保护和执法是否公平引发担忧。
2. 对技术的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的法律、政策和实践
USTR在2018年的报告认为,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方面存在不公平的行为。包括技术转让投资和管制规定、对技术许可条件的限制等。
为此,美国在2018年就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诉讼,就在技术转让合同结束后,拒绝外国专利持有人对中国合资伙伴行使专利权的做法,以及施加歧视和不利于引进外国专利的不利合同条款等诉诸WTO。双方磋商后,将其纳入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定的一部分。
3. 对恶意商标及其它商标审查事项
报告上认为恶意商标仍然是美国品牌所有者在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虽然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但是取得效果有限。
虽然一些权利人对备案费用、审查时间减少表示欢迎,但认为这些变化也使得恶意商标变得更容易注册和批准。
报告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在审查阶段驳回在商业上无意使用的恶意商标的做法,使得批量提交商标的“囤积者”有所改善表示认可,但认为问题依然存在。包括目前对恶意的关注重点集中在申请人大量同时提交的商标上,对于只提交少量的但却具是仿冒品或“寄生品牌”就避开了所谓的“恶意商标”审查,因此呼吁审查标准一致性。
4. 网上假冒商品的可获得性、网上盗版等问题
报告认为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还存在大量假冒商品,通过假冒标签和包装分开销售,运往美国以逃避执法。同时认为造假者利用社交媒体、移动应用来逃避检测控制。
另外网络盗版也是一个主要问题,包括视频点播VOD在线形式,以及未经授权复制或访问科学、技术和医学期刊的文章和学术文本。
所以,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类似科睿唯安这种掌握了底层科技文献资源的企业,如果像对俄罗斯制裁一样,对中国掐断期刊、文章和学术文本,影响将是非常深远的,而且USTR的报告中实际上已经关注到这一点的知识产权盗版问题了。
5. 立法和司法改革
对于中国在2021年正式实施了修改后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修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赔偿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新的司法解释等一系列改革,认为是积极的。
但是报告表示还有担忧,例如在修订后的《刑法》在确立刑事起诉门槛时,将“收入”替换为“收益”,但仿冒者可以辩称,他们没有因此获得大量利润。因此敦促对这类门槛恢复为“收入”为标准。
另外报告认为,在初步禁令救济、证据开示、鉴定和其它证据要求、确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判决不足、刑事执行的负担门槛以及缺乏威慑级损害赔偿和处罚方面,现有规则还存在挑战。例如,权利人对其是否能够满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文件的咨询和公正要求以及在其它知识产权相关诉讼中的能力表示关切。
此外,对于法院只公布经过挑选的裁决,而不是所有初步和最终裁决表示关切。
(1)反对在知识产权领域扩大“社会信用体系”的做法
报告认为中国在为知识产权申请者和代理人建立和实施“社会信用体系”。2021年7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措施,规定监管机构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盗用商业秘密、从事不正当竞争、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恶意提交商标申请的实体列入黑名单。
惩罚措施将包括更严格的许可证审查和更频繁的检查。这些措施缺乏关键的程序保障,如通知目标实体、明确的决定因素和上诉机会,因此美国继续反对在知识产权领域扩大“社会信用体系”的做法。
(2)专利审查
2021年,CNIPA发布了提高专利质量的措施,对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处以罚款。然而,仍有大量低质量专利被授予。
虽然2021年1月宣布,到2025年取消专利资助,但至少有一个地方市政府继续对新专利、专利代理人、专利技术发展成标准给予补贴。
关于专利申请,有报告表明,专利申请人没有收到第三方提交的通知或作出回应的机会,尽管审查员依赖于此类提交的论点。权利持有人对专利申请缺乏透明度和公平性表示强烈担忧。
(3)专利及相关政策
权利持有人欢迎对《专利法》的修订,其中包括对部分设计的保护、专利局专利期限的延长和上市批准的延迟,以及药物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法定基础。尽管专利审查指南允许提交补充数据,以支持披露和可专利性要求,但权利持有人对个别专利审查员具体做法的一致性表示担忧。人们仍然强烈关注专利执法的障碍,例如法院的长期拖延、缺乏初步禁令、专利法中的竞争法概念,以及对行政执法的过度强调。
2021年,中国实施了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权利持有人对拟议机制涵盖的专利和药品的范围、停留期限、禁令救济的可用性、该机制下可能引发纠纷的原因缺乏明确性,以及平行民事司法和行政诉讼的不确定性表示担忧。在行政诉讼中缺乏透明度和技术专长也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也可能存在偏向中国公司的可能性。权利持有人还对因不合理的营销批准延迟而实施专利期限延长表示担忧,包括该系统涵盖的“新”药物的定义、合格专利的范围以及提供的保护类型。此外,专利执行的现有障碍包括法院系统的长期拖延、据报道法院不愿发布初步禁令,以及平行的行政无效诉讼造成的沉重障碍。
此外,中国还应解决与专利相关的未决问题,包括证明专利侵权的繁重证据要求、专利权人的排除权是否延伸至出口制造业的模糊性,以及中国的专利宽限期和限制法规与国际惯例之间缺乏协调。
在标准方面,中国应要求使用国际标准,确立标准制定过程在非歧视基础上对国内外参与者开放,消除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合理的公开披露义务,并为与标准相关的版权和专利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中发布的禁诉令继续引发权利持有人对正当程序和透明度的担忧。权利持有人还担心,此类裁决可能会让国内公司胜于外国专利持有人,这给专利使用费谈判带来了压力。权利持有人担心,中国法院似乎利用发布禁诉令来支持其对全球SEP争端行使管辖权的尝试。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公布了《反垄断法》(AML)修订草案。2021年,一家当地中级法院发布了一项初审判决,宣布外国公司开发的某些知识产权为“基础设施”,并认定该公司未能向中国原告许可其知识产权(尽管已向其他中国企业发放了许可证),这是滥用支配地位。这一决定引发了人们的担忧,即中国竞争主管部门可能会将这一做法应用于外国专利持有人的反洗钱执法。该案目前正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诉决定。中国的反洗钱执法必须公平、透明、非歧视;为各方提供正当程序;只关注竞争法的合法目标;而不是用来实现产业政策或其他目标。
(4)“安全可控”政策
中国继续根据《网络安全法》和《密码法》制定“安全可控”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政策。权利持有人对以网络安全为借口要求披露商业秘密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包括源代码)并限制市场准入表示担忧。
认为美国权利持有人不应被迫在保护其知识产权不被无理披露和在中国竞争销售之间做出选择。中国不得以安全为由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要求披露关键知识产权,或歧视外国拥有或开发的知识产权。
(5)其他问题
涉及到2021年中国与欧盟签订的地理标志保护协定。2021年,CNIPA发布了新的Gs指导意见,但CNIPA关于Gs的其他两项措施草案尚未最终确定。权利持有人还对涉及使用通用名称(通用术语)的某些商标审查案件表示担忧。重要的是,中国应确保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完全透明度和程序公平性,包括对通用名称的保障、对先前商标权的尊重、允许反对和取消的明确程序,以及依赖商标或使用通用名称向中国出口的美国产品的公平市场准入。
种子法修正案于2022年3月1日开始生效。修订后的《种子法》引入了对植物基本衍生品种的保护,并增加了最高法定损害赔偿额。2021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生效,为涉及植物品种权的侵权案件提供了指导。权利持有人继续对有限种类以外的属和种在植物保护方面的差距表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