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类型和中国是一样的,都是用的尼斯国际分类。一共分为45个大类,每个大类里又分若干小项。其中1到34类是商品类;35到45类是服务类,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时在每个类里的小项中最多可选择10个类别。超过10个项目的按每类多少美金增加。
商标类型的选择需要根据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确定,商标类型一般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一般来讲,商标注册的类别越多,所保护的范围就越广,必要的是,在自己的业务和产品所涉及的领域,就必须要注册,避免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出现品牌侵权的现象。那美国商标也是这样吗?一起来看看吧。
美国不限制提交申请的商品/服务的个数,但是由于美国主张“使用”原则,因此申请人在选择商品/服务时一定要限定为确实在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所以并不是越多越好哦!
美国虽然遵循国际尼斯分类,但是其商品服务项目往往比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服务项目要求更加细化。比如,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是尼斯分类中规范的商品项目,但是该项商品在美国不能被接受,原因就在于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的范围太宽泛,不具体。如果要想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必须细化到“键盘、鼠标、调制解调器、扫描仪、打印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