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是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表)以及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以来的使用实践,针对中国的国情实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了翻译,调整,增补和删减而制订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亦随着国际分类表的修订而作相应的调整。
分类表共包括45个类别,其中商品共34类(第1-34类),服务项目共11类(第35-45类)。
分类表共分为5个层级对具体分商品及服务加以明确的区分,第一层为类别,第二层为类似群,第三层为具体商品6位数编号,第四层为各类似群商品下设的注解中用中文(一)(二)……表示各类似群的某一部分;第五层为各类似群商品下设的注解中用1、2……的解释说明。
每个加入《尼斯协定》的国家都有义务就商标的注册适用尼斯分类,不论是作为主要分类,还是作为辅助分类,并且应在有关商标注册的正式文件和公告中,写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和服务分类中所属的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