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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可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的作品吗?

发布日期:2021-08-16  浏览次数:0   信息来源:雷鸟知产

该问题需要分别探讨他人的作品是否已发表、出版。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本法第四十六条亦有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