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积极权能,即商标获得注册后,权利人可以按照核准注册的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而无侵权之虞。所谓消极权能,即权利人可以阻止其他人未经同意使用标志相同或近似且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要实现两种权能,企业需要在自己实际使用的领域和不想别人使用的领域都申请注册商标。比如可口可乐公司需在自己生产的“碳酸饮料”(32类)上申请注册商标,若想阻止别人在“服装”上使用“可口可乐”商标还需在25类上也申请注册商标。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考虑商品类别的选择:
(一) 实际业务的类别
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实际从事的服务所属类别是最需要保护的核心类别,若未申请注册或未能取得注册,无疑会使企业品牌处于没有“商标铠甲”保护的裸奔状态,使商业运营处于高风险状态。这是因为,一旦企业品牌与其他人的在先商标近似,或者被人恶意抢注,企业就可能随时被其他人阻止继续使用其品牌。这需要准确把握实际业务的本质,比如保险公司需在第36类“保险承保”服务上注册,汽车生产厂商需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注册;对于多元化运营的企业则需要注册多个类别,例如海尔公司需在第9类“电视机”、第11类“电冰箱”、第37类“电器安装维修”等类别上注册商标。
(二) 未来业务的类别
除了实际业务的类别,笔者认为第二层当属企业未来业务的类别,即未雨绸缪,在近3-5年可能拓展的业务领域进行商标注册。这部分取决于企业的发展蓝图和产品布局,比如一家做植物提取物(第1类)的公司,其日后产品线可能会扩展到化妆品(第3类)或药品(第5类)的生产,该公司需要在第1、3、5类都申请注册才能为日后延长产品线铺平道路,否则企业发展将受到很大限制。实践中曾出现很多由于预见不足,导致在已注册商标意图扩张到新产品线时被其他近似商标阻挡的情况,这提醒我们首次商标布局时的类别选择要有一定前瞻性,不能太窄太保守。
(三) 类似、关联或竞争性的类别
第三层是与实际业务类似、或存在关联性、或存在竞争性的类别。现有分类表根据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将不同商品服务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但回到现实生活中很多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仍然存在实际混淆的可能性,这些就是第三层需要注册的类别。比如软件产品(第9类)与软件设计服务(42类),可下载的游戏软件(第9类)和提供在线游戏(41类)等都属于这部分类别。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替他人推销(第35类)与其他44个类别也存在混淆可能性,替他人推销一般是经销商所提供的服务,经销商的产品几乎可以涵盖全部45个类别,而消费者也容易将经销商与生产商混为一谈,比如对于一家水果生产商来说,鲜水果(第29类)是最为核心的类别,倘若商标被别人注册了替他人推销(第35类)并使用在水果超市上,势必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替他人推销(第35类)也应当属于这部分类别而尽早进行注册。
(四) 对己不利的类别
第四层是可能对自身声誉产生不利影响的类别。比如对于饮食类商标而言,5类农药化肥、11类马桶等就属于对己不利的类别,可想象消费者去商场购买某品牌牛奶后又看到一款相同品牌的农药时的心情。又比如将保险行业的“xx保险”商标注册在第10类安全套商品上也会有同样的影响。对于已有很高知名度的品牌而言,扩大注册类别可防止这类对品牌形象有消极影响的事情的发生。
(五) 不想被占有的类别
这部分是最外面一层类别,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容忍程度。若不希望别人在任何领域使用自己的商标就要进行全类注册,以此类推。 综上所述,企业在挑选注册类别时应当立足当下并放眼未来,同时结合市场情况,尽可能扩大注册类别范围。